bsp; 所以为避免这种流弊起见,国民政府主席不负政治责任,不兼其他公职,其资格就定为:以年满六十岁,众望素孚者充之。又为维持其地位的超然,规定:任期二年,得连任一次。
在元首之下,由五院各自独立行使职权。元首好似立宪国家的总统,行政院长就等于立宪国家责任内阁的国务总理。在立宪国家的总理对国会负责。
粤方的《中央政制改革案》,就是要推翻蒋介石在5月间召开的国民会议中通过的“约法”所赋予国府主席的种种特权,这是南京所不能接受的。
吴稚晖首先反对说:“本席以为上海和会的决议应该尊重,南京方面的四全大会曾决定原则接受,但对于过去法令及约法有抵触者不能接受。”
吴氏的发言立即引来粤方的反驳。
李烈钧坚决表示:“现在应拿上海和会的决议作基础。”
邹鲁也称:“和会决议或不免与各方面的法律有抵触,但现在我们只能处处从共同方面着想,尤应注意的就是不要使和会决议发生摇动,否则散漫无归,一定得不到结果。”
由于粤方坚持捍卫上海和会决议,宁方被迫放弃。但宁方又将攻击矛头转向国家元首的年龄限制问题上。尽管粤方代表一度表示退让,将国家元首年龄限制由60岁降到50岁,但宁方代表仍不依不饶。
张道藩首先质疑粤方制定年龄限制的理由,他说:“年龄的规定应有一定的标准,若昨天定六十岁,今天定五十岁,或者明年定七十岁,后年定八十岁,那么其限定的理由是在什么地方?”
邵力子提醒与会代表:“汪精卫与蒋介石两先生今还不到五十岁,这是我们不能不声明,请各位注意。”
邵元冲也表示:“这是应该在事实方面去求解决,并不要有这许多的考虑。如果要定条文,这一点意思还不充分,应该还要详细一点。所以年龄一项殊可不必规定。”
最后,全会决议把“以年满五十岁,众望素孚者选任之”改为“以年高德劭者选任之”,并明确规定:“国府主席为中华民国元首,对内对外代表国家,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,并不兼其他官职;任期二年,得连任一次。”由“行政院长负实际行政责任”。
不难看出,以上规定完全是针对蒋介石而言。
全会依据该案修正通过了新的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,推翻了当年6月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所赋予蒋介石的一系列特权。
原来经五中全会修正的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中,国民政府主席不仅对内对外代表国家,还身兼三军统帅,任期毫无限制,且五院正副院长、陆海空军副司令及直隶于国民政府之各院、部、会长及立法、司法两院委员,均由国府主席提请任命。
而新法则规定各院正、副院长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。行政院各部长、委员长人选、立法、监察两院委员则由院长提请国府主席依法任免。
改组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人事组织,是四届一中全会的另一项重要议题。
会前,胡汉民致电孙科、邹鲁、李文范等人表示:“行政院长汪、孙二兄任属一人,弟均赞成,弟是以在野之身份为两兄之助,庶裨于党国。”
而此时汪精卫已同蒋介石暗中联络成功,他相信蒋介石下野只是暂时的,自然不愿在粤方逼蒋下野的时候出掌行政院,因此称病滞留上海。
胡汉民、蒋介石也都不在南京,行政院长一职就非孙科莫属了。
国民政府主席人选,也可谓是一波三折。粤方最初的人选是唐绍仪,蒋介石则希望林森、孑民(蔡元培)等老人出任,而反对唐少川(唐绍仪)。
上海和谈时,有记者问汪精卫:“设将来主席有更动,对继任何人有谅解否?”汪精卫即答道:“假若余投票愿投孑民也。”
蒋介石原来希望于右任或谭延闿出任国府主席,后因陈铭枢力荐林森,蒋介石才改变初衷,亲笔致信林森,由陈铭枢前往劝驾,林森最终才接受国府主席一职。
国府主席由‘年高德劭’者担任,此四个字是梁寒操想出来的。
蒋介石本属意于于右任与谭延闿做主席,谭延闿主动推辞了这一职位,表示惟愿休养而已,而大家也觉得林森更符合四字的条件,倒是于右任的目的没有达到,听说气得哭了一场。汪精卫到沪后,看到蒋及胡都不会赞成蔡元培,也就不敢提蔡了。”
12月28日,全会最后公布的新任国府主席是林森,五院正副院长的大会选举结果如下:行政院院长孙科、副院长陈铭枢;立法院院长张继、副院长覃振;司法院院长伍朝枢、副院长居正;考试院院长戴季陶、副院长刘芦隐;监察院院长于右任、副院长丁惟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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